English

法院:申诉不影响法律执行

正乙祠戏楼纠纷案 法院昨日强制执行
1998-10-0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

10月8日上午,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正乙祠纠纷案二审判决予以强制执行,将正乙祠戏楼腾交给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,同时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交教育局招待所暂时保管。承租正乙祠的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王宇鸣虽不在现场,其公司人士却代为其表达了对法院判决的不服,一再强调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。

王宇鸣称,《文物法》明确表示:“谁使用、谁维修、谁受益”,任何单位不得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据为己有。

法院则认为,我国1982年颁布的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法》与现实实施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,不适合“正乙祠纠纷案”的立案处理。

法院确认正乙祠戏楼是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,产权属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局,教育局招待所为使用单位,经产权单位同意,准其出租。1994年10月16日,该招待所与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签订租赁协议,内容为: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承租经营正乙祠戏楼,第一期自1994年12月16日至1999年12月16日,每年支付人民币60万元保底利润。任何一方违约,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租金总额的100%。

北京斯贝思公司在使用正乙祠戏楼后,花费大量资金对戏楼进行了装修。

1995年8月,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与北京斯贝思公司经宣武区文化文物局批准,将正乙祠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权变更给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。同年,斯贝思公司支付租金47.4万元,但尚欠12.6万元。1996年1月23日,双方鉴订了补充协议:自1996年1月起,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按月支付租金。但该公司仅支付租金31.2万元,尚欠28.8万元,之后再未付款。在此期间,教委招待所为斯贝思公司付电话费19566余元、水费3935余元、电费8193余元、煤款7457元、环卫运费360元。教育局招待所于是将斯贝思公司告到宣武区法院,要求被告给付全部欠款及利息,支付违约金60万元,并解除协议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经法院调解,双方各持己见。

1997年11月24日,宣武区法院判决王宇鸣败诉,王宇鸣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1998年7月22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
宣武区法院于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,限其于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。9月23日,法院向王宇鸣送达传票,传唤其于10月5日到法院。9月25日,被执行人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的财产被查封。

10月5日,王宇鸣未按指定的时间到庭,也未将房屋腾空。10月7日上午,法院张贴公告,责令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于1998年10月8日上午9时前将正乙祠戏楼腾交给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,同时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交教育局招待所保管,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强制执行,王宇鸣可以申诉,但申诉不影响法律的执行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